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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UNISZA 文章來源:蘇丹再納阿比丁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7-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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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境內公民通過合法渠道獲得境外教育機構頒發的學歷、學位證書,不屬于在我國國民教育體系中獲得的學歷、學位證書。對于證書效力的甄別和認定等,需要通過相應的途徑實現。 一是,政府的行政承認。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中國對外國教育機構頒發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的承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加入的國際條約辦理,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政府間的行政承認,是一種國家行為,可以為當事人提供行政救濟渠道。目前,我與40余個國家和我國香港地區簽有學歷學位互認協議。由于各國高等教育的體制不同,我與美國等國家還未簽署政府間的學歷學位互認協議。我國政府對外國教育機構頒發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的承認范圍還十分有限。 二是,社會的自主認可。社會認可是一種民間自發行為,反映了企業、學校及其他社會組織對境外教育機構的認可程度。長期的辦學積累所形成的學術聲譽和教育質量,是教育機構獲得公眾青睞的根本依據。社會認可與政府的行政承認不同,未納入行政承認的,基于對境外教育機構的了解和信任,社會同樣可以予以認可。 三是,中介組織的認證。為了甄別頒發學歷、學位證書的境外教育機構的合法性以及所頒證書的真實性,有關社會中介組織開展了相關證書的鑒定工作。中介組織可以依需根據專家的學術評估,對境外學歷、學位與我國學歷學位的對應關系提出咨詢意見。認證境外學歷、學位證書,是中介組織基于當事人的自我意愿和中介組織公信力而提供的一種專業服務,旨在幫助當事人和用人單位掌握準確的信息和參考依據。這種認證并不代表國家的行政承認,它為社會對境外學歷、學位的認可,架設了專業服務通道。目前,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等開展境外學歷學位認證工作即屬于這種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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